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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平台合作协议书

一、甲乙双方主体信息

1.甲方: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

二、合作内容及佣金结算方式

1.合作内容:

1.1在协议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合作在乙方所属网站() 内进行酒店、景区服务的合作,合作内容由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提供。

1.2在协议有效期间,乙方将利用其用户流量的优势,在其自身网站上投放相应的推广广告,大力推广双方合作的景区、机票、酒店等服务。

1.3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期间交易额的约定比例向乙方支付佣金。

2.佣金结算方式

在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将通过乙方在甲方平台注册的ID,统计乙方业绩,按照乙方每月销售额(一般为订单结算佣金日期在当月期间内的所有订单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返佣,具体返佣方式如下:

2.1酒店业务阶梯返佣比例如下:  

           项目                              销售额(单位:元)                     佣金比例      
酒店业务1<=总销售额<=500006%
50000<总销售额<=1000007%
总销售额>1000008%

 2.2景区业务阶梯返佣比例如下:

           项目                              销售额(单位:元)                     佣金比例      
酒店业务1<=总销售额<=100002%
10000<总销售额<=500003%
总销售额>500004%

 2.3机票业务返佣比例如下:

           项目                              销售额(单位:元)                     佣金比例      
机票业务1<=总销售额<=200001%
20000<总销售额<=6000001.5%
总销售额>6000002%

2.4度假业务返佣比例如下:

           项目                              销售额(单位:元)                     佣金比例      
度假业务1<=总销售额<=1000002%
100000<总销售额<=5000002.5%
总销售额>5000003%

三、甲方之陈述保证与权利义务

        1.甲方之陈述保证

3.1.1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同时完整地享有法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足以使其能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和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之义务。同时,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时,其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适用法律的限制,也不会侵犯本合同以外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

 3.1.2甲方是拥有合法资质认证从事本合同项下之合作,而其从事合作之行为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3.1.3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已获得法定资格或充分授权可代表甲方签署本合同;

 3.1.4甲方保证享有其网站、网站内容、接口及接口对应内容的完整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著作权,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也不侵犯本合同以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

        2.甲方之权利义务

 3.2.1甲方有义务确保其站点及接口的合法性及稳定性;

 3.2.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保证其网站及接口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保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3.2.3甲方有义务提供结算数据统计平台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保证其结算数据的统计平台运行的稳定性和数据统计的真实性、实时性;

 3.2.4甲方有义务保留所有的历史结算数据,当双方的结算统计数据出现较大误差时,甲方有义务接受乙方的结算数据进行核查;

 3.2.5甲方有义务尽可能地按照乙方要求提供信息;

 3.2.6甲方有义务提供本合同合作所需的技术支持;

 3.2.7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承诺按本合同项下之范围内受限使用乙方所持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软件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对上述之权利不作超出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使用或实施作为或不作为的侵权。

四、乙方之陈述保证与权利义务

1.乙方之陈述保证

 4.1.1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同时完整地享有法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足以使其能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和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之义务。同时,甲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时,其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适用法律的限制,也不会侵犯本合同以外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

 4.1.2乙方是拥有合法资质认证从事本合同项下之合作,而其从事合作之行为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4.1.3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已获得法定资格或充分授权可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

 4.1.4乙方保证享有网站()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及相关的专利权,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也不侵犯本合同以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

        2.乙方之权利义务

 4.2.1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信息需求;

 4.2.2乙方有权自主决定使用经甲方事先同意且由甲方提供的信息;

 4.2.3乙方有义务负责履行本合同项下所必须之相关的技术支持、测试;

 4.2.4乙方有权利针对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

 4.2.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乙方有违反商业协作原则并有损甲方直接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且享有追究乙方赔偿的权利;

 4.2.6乙方保证除在本协议之约定的目的、用途内,不得使用同程网的网站版式、商号、商标、服务标记、域名以及其他鲜明的同程网品牌特征等;  

 4.2.7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保持乙方网站界面风格的前提下,乙方不得干涉同程网在合作渠道中内容的自主性与独立性;  

 4.2.8乙方必须遵守同程网本身客户第一的商业原则,乙方页面推荐的价格、服务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呈现价格,禁止引用错误的同程网产品价格、服务,对顾客进行错误引导,如有发现,同程网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甲乙双方共同约定

 1.甲乙双方均需确保其客户端平台或提供的信息不涉及以下违法犯罪及损害公序良俗的道德保留内容: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3.煽动民族仇恨或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4.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6.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含有病毒或其他恶意代码网页的;

 9.甲乙双方的禁止性约定;

 10.本合同项下之权利义务非经法定条件,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转让;

 11.双方都不得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用户的利益及彼此声誉。

六、结算及支付

 1.当乙方帐户余额满200元,乙方可以申请提现。如果乙方提供发票,可以全额提现,发票的要求:抬头必须为"苏州同程旅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类型发票无效,发票内容为服务费,请在发票上注明汇款帐号,发票邮寄地址为: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5栋A、B座同程网,财务部-提现收,邮编215123,为了防止发票丢失,请使用挂号邮寄或特快专递。

 2.如果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税法扣除相关税款。

 3.提交申请后,乙方可以在"我的提现记录"中随时关注申请的处理进度,同程网收到网上提现申请与乙方邮寄过来的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指定帐号汇款,同时短信通知乙方。

七、保密条款

          7.1本合同涉及之保密信息,主要指定以下内容

 7.1.1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规划与计划、生产经营业绩与财务数据、现有及预期的客户和供应商信息、财务信息、人力资源资料、管理制度、业务运作文件,以及其他类似的信息;

 7.1.2技术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诀窍与创意、设计、处理流程、生产过程的检验测试方法、技术方案、集成方案、实施计划、咨询报告、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与目标代码),以及其他类似的信息;

 7.1.3双方为实现合同目的,合作前期或合作过程中相互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合作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项目整体实施与过程细节,以及其他类似信息。

 7.1.4以一定形式表明的其他需保密的信息。

          7.2以下信息将不被视为保密

 7.2.1如果信息取得时,该信息已为公众所知的情况。

 7.2.2如果信息取得后,该信息非由于取得者的责任为公众所知的情况。

 7.2.3如果信息取得前,该信息已经为取得者所知的情况。

 7.2.4从拥有正当权利的第三方处,不需承担保守秘密的义务而得到明示的情况。

 7.2.5没有依据商业秘密或衍生信息,独自进行开发而获得的情况。

          7.3保密义务的解除

 7.3.1该信息因不可归责于接受方的事由,已为或随后将为公众所掌握。

 7.3.2披露方将该信息提供第三方,而未要求其遵循保密义务。

 7.3.3有客观的证据表明,接受方在接受披露方传达的信息前,已知悉或已获取该信息。或接受方依靠并未直接或间接接触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的人员,已在相关方面获得独立发展。

7.3.4由于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强制命令或执行而无法继续保密。若在该信息被强制公开前或公开时接受方无法通知披露方,应在强制公开后给披露方及时合理的通知。

7.3.5已达法定解除保密义务的条件。

        7.4附随义务的声明

  本保密义务属于本合同履行的法定附随义务,在本合同完成终止后,非依7.2条款条件,上述的保密条款内涉及之义务并不因为本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八、违约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

甲乙双方均保证具有相应法定资格从事本合同项下之合作,并且不违反3.1条款和4.1条款的适格陈述保证。如因本合同主体不适合而导致缔约过失或合同无效,适合方除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对不适格方援引本合同9.4条款进行处理。

        2.一般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合同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瑕疵履行),构成一般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违约方必须进行对瑕疵履行进行恢复原状或完整性补救,如果上述瑕疵履行连续10天未能消除,守约方有权视违约方根本违约,并可单方书面告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提供的信息在所属网站进行推广,甲方应保证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因乙方信息原因导致甲方遭受司法追诉、行政处罚或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应当就甲方所遭受的商誉损失及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金、赔偿款、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直接损失。并且,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根本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的根本违约、缔约过失或欺诈履行,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守约方除有权径直解除本合同外,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一切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守约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做的先期投入和准备工作的支出;

守约方履行本合同已支出的成本;

       4.赔偿与举证

如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构成对守约方的侵权或可见利益之损失,主张的守约方负有就违约侵权事实向违约方举证的义务,并以此作为赔偿的依据。

九、不可抗力因素与情事变更原则

       1.不可抗力的定义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是指法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列之不可抗力因素。

       2.不可抗力的处理

甲方及乙方因出现9.1条款规定的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行使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之权利或义务时,在不可抗力相关事态存续的期间内,将不承担责任。但是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在二十四(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十(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送达受影响一方事故发生地点的有关政府机构或新闻媒体的证明文件证明事故的存在,方可免责。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而导致本合同的无法履行或履行显失公平,则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不可抗力的减损义务约定

在本合同期间内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甲方及乙方应通过另行协议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受影响一方应尽最大努力使不可抗力造成的负面影响减到最低。

       4.情事变更原则

当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在甲乙双方正常履行时发生了本合同不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令本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显失公平(即法定的情事变更原则),则在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了该法律事实后,本合同可通过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进行必要的可行性变更,如果甲乙双方未能达成上述协商一致,本合同即告终止,甲乙双方无须就该法律事实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

       1.仲裁与诉讼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以提请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2.履行与解释的适用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均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其它约定

       1.非过错性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方式确定解除;

本合同到期;

任何一方主体因法定原因受到国家司法或行政机构的介入而导致权利受限,甚至主体资格灭失;

       2.合同变更方式

本合同的内容发生任何变更(变更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删减),均由甲乙双方另行缔结与本合同相关联的书面变更附件,该变更附件经甲乙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同法律效力。

       3.签署成立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共同签署并加盖法定印鉴后即告成立。

       4.本合同的有效日期为:

       起始于:日,至:日止。